焦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焦某某所有。2023年,焦某某发现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离婚协议中未对该笔款项进行分割。焦某某认为高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隐匿财产。高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算,不存在遗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存款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隐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高某某亲属账户收款记录等物证,证明资金流向及隐匿事实。高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作为抗辩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形成的时间节点及离婚协议的完整性,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该财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且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驳回诉请,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及离婚协议稳定性的尊重,警示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