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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曹某某发现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担任公司财务之便,隐匿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及对应的利息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曹某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吴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鉴于曹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生活压力较大,急需该笔款项用于抚养子女及自身生活。曹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依据吴某某的过错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明细、吴某某任职证明及孕期/哺乳期医学证明等书证,用以证明隐匿财产的存在及自身特殊处境。被告吴某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承认隐匿事实但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5万元;二、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三、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恶意隐匿财产者应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裁判中兼顾了哺乳期妇女的特殊权益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