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起,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原告主张该协议系在被告暴力胁迫下签署,且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暴力情节不实,拒绝履行协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协议存在胁迫情形。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协议签署过程平和。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家暴证据链,结合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二、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原告邓某所有,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被告彭某向原告邓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若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或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法撤销或调整。裁判体现了对家暴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强调了婚姻中禁止暴力的法律底线,对类似涉家暴离婚财产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