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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周某某发现李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多次在亲友面前承认。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无其他争议,各自承担后续责任”,但未明确排除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后,周某某以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李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的“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权利义务,周某某再行主张赔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协议约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排除法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周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主张协议已终结所有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家庭暴力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等概括性条款,不能当然视为对法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放弃。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且未明确放弃赔偿权利,另一方仍有权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体现了法律对受害方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