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杨某某所有,赵某某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赵某某以该房产涉及其已故父母遗产份额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主张该房产部分属于遗产,需先进行继承析产。杨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提起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该房产是否确实涉及第三人遗产继承问题,导致物权变动受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及催告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协议效力及赵某某违约事实。赵某某提交了其父母死亡证明、遗产清单及公证文书,主张房产存在继承权纠纷。双方围绕房产权属来源及离婚协议约束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同时提示当事人在涉及可能存在的遗产混同财产时,需厘清物权变动的前提条件。法院在再审中严格审查证据链,体现了对既判力与实体正义平衡的司法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