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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内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周某某所有,谭某某配合过户,但协议未明确过户期限及违约责任。离婚后,谭某某以需照顾未成年子女为由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主张该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过户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履行障碍,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平衡与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对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周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谭某某曾承诺限期过户但后续反悔。谭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关于房产处置的真实合意,以及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周某某与谭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周某某所有的条款合法有效;三、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周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法律约束力,不得以未明确履行期限或涉及子女抚养为由随意反悔,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与契约精神。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