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后,徐某某长期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家庭暴力),徐某某需向张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离婚后,徐某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徐某某抗辩称该条款系受胁迫签署,且张某某提供的部分视听资料存在剪辑嫌疑,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及证据采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为书面协议条款解释及证据真实性,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张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记录家暴过程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徐某某则提交了反证试图证明视听资料被篡改。法院组织双方对视听资料原始载体进行质证,并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签署背景。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万元的请求;二、驳回张某某申请执行其余4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同时强调法院需结合证据完整性对赔偿金额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家庭暴力受害方,协议约定虽具约束力,但具体金额仍需符合公平原则及证据支撑,体现了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