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于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于某认为陆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商铺进行分割,并主张陆某因隐藏财产应少分或不分,同时要求陆某支付因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陆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于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铺的性质认定、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银行流水及双方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商铺登记在陆某名下且系婚后购买,属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被告陆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资金来源为其婚前存款。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鉴于被告陆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该商铺归原告于某所有,于某向被告陆某支付商铺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原告于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藏财产方予以少分,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同时也厘清了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的界限,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