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黄某承担。2023年,朱某发现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朱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黄某分担。黄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且朱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笔款项用于家庭,但故意隐瞒以逃避债务。此时朱某正处于哺乳期,主张在财产分割中应予以照顾。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分歧,朱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债务对应的财产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了贷款发放凭证及家庭装修合同,证明资金流向家庭;黄某则提交了其个人公司财务报表,主张资金实际用于其个人经营。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电子证据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列明债务时的处理规则。若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双方主张,夫妻内部则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担;若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或已包含在已分割财产中,需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哺乳期背景下,仍坚持债务性质认定的客观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