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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2023年,谭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账户存在大额资金,遂起诉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概括性确认,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资金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告主张权利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证明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资金流入。被告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理财购买记录,主张资金性质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技术核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争议财产实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姻期间产生收益或形态转化,也不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因约定不明或举证不能导致诉求被驳回。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