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谭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谭某某抚养,周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周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周某某认为谭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财产隐匿情节,周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商铺。谭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周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分割。双方就商铺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周某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商铺权属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物证和书证,证明商铺系婚后购买且未分割。谭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资金来源及登记时间,并听取了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安排中是否隐含财产补偿的陈述。
判决结果
周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尽管涉及军人婚姻及隐匿财产争议,但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彰显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及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原则,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涉军家事案件中应审慎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