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张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生子由郭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郭某某再婚,张某某认为新家庭成员构成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依据协议中“若抚养方再婚或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之模糊条款,主张变更抚养权并申请强制执行原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具体安排。郭某某抗辩称该条款系概括性约定,不具备可执行性,且拒绝配合探视。双方就条款解释及执行范围产生争议,核心在于“生活环境重大变化”的认定及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张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郭某某再婚证明及社区出具的子女生活状况调查笔录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对协议条款进行语义鉴定。郭某某提交子女日常起居视频及新配偶无不良嗜好证明,反驳不利环境影响。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对于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变更情形,不予支持,但责令郭某某配合履行探视安排。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时,应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厘清了协议执行中探视权与抚养权变更的界限,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