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过户。然而,男方以女方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履行,并主张该房产涉及其父母出资部分,要求重新析产。此外,男方在协议签署后擅自将房屋出租,租金收益未纳入分割范围。女方认为男方恶意违约,损害了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并分割租金收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及存在隐匿收益行为;被告则提交了部分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过户义务及租金分配比例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徐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被告谢某某支付原告徐某某房屋租金收益分割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一方以特殊生理时期为由拒绝履行,亦不能否定协议效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兼顾法理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