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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因共同债务纠纷,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主张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实际清偿债务,且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原告主张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虚构的“假离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请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协议合法有效,拒绝承认存在逃债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行为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的真实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无复婚计划,意在佐证“假离婚”事实。被告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书证与电子数据,结合庭审笔录,对协议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被告所有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若当事人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