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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曹某某抚养,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曹某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户口迁移及入学手续,并单方面变更居住地,导致韩某某无法行使探望权。韩某某认为曹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望的具体安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某履行协议义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保障其探望权。曹某某辩称,因孩子年幼需稳定生活环境,韩某某探视可能干扰孩子成长,故暂缓履行。双方就探望方式及子女生活稳定性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被告曹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日常照料记录,主张变更抚养安排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法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哺乳期子女的特殊保护需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处于哺乳期或婴幼儿阶段时,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中,优先考量子女身心健康的稳定性。若探视安排可能严重干扰幼儿正常生活节奏,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暂时驳回或调整探视请求,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特殊时期儿童权益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