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彭某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冯某某,法院判决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某某履行完毕代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彭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债务由彭某某承担”条款是否包含已判决确定的连带债务内部追偿权,以及该约定对已履行义务的冯某某是否具有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双方对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冯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付款凭证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其已履行对外债务且协议明确约定彭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彭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书面表示认可债务归属但暂时无力支付。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冯某某与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彭某某需向冯某某支付代偿款项及相应利息;彭某某承诺分期偿还,若任一期逾期,冯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的效力,特别是当一方因连带责任对外清偿后,有权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以及通过调解高效解决家事衍生债务纠纷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