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陆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陆某某承担。离婚后,博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一笔由陆某某名义所欠的50万元个人经营性债务,债权人遂向博某某追偿。博某某认为该债务虽登记在陆某某名下,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未涵盖此笔债务,故诉请法院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陆某某承担清偿责任。陆某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亏损,与原告无关,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漏债务的性质认定及军人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提交了其个人经营账册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纯属个人经营行为且原告知情。双方围绕债务用途及诉讼时效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发生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或债务的处理原则。原告主动撤诉表明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对于未列入离婚协议的债务,需严格审查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