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郭某抚养,蒋某支付抚养费。2023年,蒋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蒋某认为郭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双方就商铺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及举证责任分配,涉及隐私保护,故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蒋某提交了商铺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作为书证,证明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郭某隐匿。郭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或权属变更的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形成的时间节点,确认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蒋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蒋某享有该商铺50%的产权份额;三、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蒋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行为不仅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