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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涉外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并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离婚后,赵某某发现王某某在境外持有一处未披露的房产,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赵某某主张该遗漏财产应依法重新分割,遂提起诉讼。王某某辩称该房产为其个人继承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已包含“所有财产已分割”的兜底条款,拒绝分割。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继承与析产的交叉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对未披露继承财产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送达及证据核实困难,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及继承公证书的视听资料翻译件,证明房产取得时间及性质;被告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张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书面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对于离婚时已知或应知但未披露的财产,若协议明确约定“无其他争议”,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驳回重新分割请求。这提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案件中需详尽披露财产,避免事后救济困难。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