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债务。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财产归赵某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周某某并未与赵某某共同生活,双方仍维持同居关系,且赵某某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李某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周某某、赵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发现赵某某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后,遂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赵某某存在恶意串通、虚假离婚转移财产的重大过错,要求赵某某赔偿其因被迫承担虚假债务及财产被转移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周某某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同居)及李某某债务纠纷判决书,证明赵某某存在恶意串通逃债及转移财产的过错。赵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否认存在过错。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目的及财产转移的恶意性,对证人证言及资金流向证据进行了综合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周某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赵某某向周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构成婚姻法上的重大过错。即便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若一方能证明另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行为,受害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有助于遏制通过虚假离婚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诚信原则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