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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系夫妻,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郭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郭某以军务繁忙为由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配合房产过户,导致子女生活及刘某权益受损。刘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履行过户义务。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及离婚协议履行争议,郭某辩称其已尽抚养义务,房产因政策限制暂无法过户,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再审程序中,刘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催告记录,申请对房产价值及过户可行性进行鉴定。郭某提交部队证明及沟通记录,主张不可抗力。法院组织质证,重点审查协议履行情况及军人特殊身份对履约的影响,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具备过户条件且郭某存在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刘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一方为现役军人,亦不得以军务为由免除法定义务。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维护非军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家庭伦理与契约精神的平衡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