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孙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中国籍)与孙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孙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称“待孙某某继承其父母遗产后,需向徐某某支付补偿款”。后因孙某某父母去世,孙某某主张该条款因继承尚未实际发生或条件未成就而无效,拒绝支付。徐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效力并履行支付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核心争议在于附条件赠与或补偿条款中“继承遗产”这一不确定事实是否构成履行前提,以及该条款在涉外因素下的法律适用与解释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徐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孙某某父母死亡证明及遗产清单作为书证,主张条件已成就。孙某某提交公证认证的境外亲属关系证明及遗产分配意向书,辩称继承权尚未转化为实际财产。一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裁定驳回起诉(注:此处为模拟二审前状态,实际流程中若为二审则直接进入二审程序,根据要素要求为二审裁定书,故此处描述二审阶段)。二审中,法院决定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与条款具体语境进行认定。同时,原告在二审阶段主动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提示家事案件中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对后续履行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