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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财产隐匿转移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曹某将名下某科技公司30%股权归邓某所有,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离婚后,曹某未按约履行。邓某发现曹某在离婚前夕通过虚构债务、低价转让等方式隐匿并转移公司资产,且拒绝配合股权变更。邓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判令曹某履行股权过户义务,同时主张因曹某隐匿财产,应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股权条款的解释及曹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邓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商登记变更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曹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曹某则提交公司财务报表及借款合同予以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股权变更的可行性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合理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邓某与曹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归属条款有效;二、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邓某办理3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三、鉴于曹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该部分财产予以重新分割,邓某分得该股权的40%,曹某分得60%;四、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离婚时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财产的制裁,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