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吴某,但遗漏登记在孙某名下的某公司股权。离婚后,吴某发现该股权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遂诉请分割。审理中查明,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吴某主张该股权价值巨大,要求依法分割并因孙某过错多分。孙某辩称股权已质押,且吴某知晓该资产情况,主张分割比例应均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漏财产的范围认定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离婚协议、股权登记信息及家暴报警记录为证;孙某提交股权质押合同及双方沟通记录。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展开质证,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司法审计。法院重点审查了遗漏财产的真实性及家暴证据的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辩论,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鉴于孙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判决吴某分得该股权价值的60%,孙某分得40%;三、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可诉性及执行依据,同时确立了家庭暴力情节在财产分割中的倾斜保护原则,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