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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原系夫妻,曾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博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登记在曾某某名下的某市房产一套,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曾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遗漏。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且被遗漏;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婚前购房合同,主张房产属个人财产且协议已涵盖。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即便存在未列明财产,若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归各自”,视为双方已对潜在财产作出处分。同时体现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隐私权尊重,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详尽列明财产清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