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朱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于2020年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麻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麻某认为朱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朱某在婚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商铺进行分割,并主张朱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朱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主张,拒绝分割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朱某在婚姻期间隐瞒该资产的事实。被告朱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商铺权属及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商铺性质及是否存在隐藏财产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朱某所有;二、被告朱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麻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原告麻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债务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并非绝对免责,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