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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赵某某涉外离婚协议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中国籍)与赵某某(外籍)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18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称“待马某某完成海外资产清算后,赵某某配合办理过户”。后因马某某长期滞留海外未进行资产清算,赵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强制过户。马某某抗辩称该条款因条件未成就而无效,且涉及境外资产处置,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及履行障碍,涉及跨境财产分割与继承权潜在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马某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及律师函作为书证,证明其已启动清算程序但受限于当地法律;被申请人赵某某提交了原离婚协议原件及房产登记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履行可能性,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提示在涉及跨境资产时,协议条款应具备可执行性,避免因条件模糊引发长期争议。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灵活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