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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曹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董由曹某直接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望权。2023年起,董某主张按协议行使探望权,但曹某以“孩子不适应”为由拒绝配合,甚至阻挠董某接触孩子。董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权条款。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探望时间、方式”的具体含义产生分歧,曹某认为协议未细化导致无法执行,董某则坚持按原约定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的探望条款在执行阶段的解释与落实,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离婚协议书、过往沟通记录及社区调解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曹某存在阻挠行为。曹某提交孩子日常作息表及学校证明,主张频繁探望影响孩子学习。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及孩子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有效,虽表述简略,但结合常理可解释为每月第二、四周的周末进行探望。责令曹某配合董某行使探望权,并明确具体探望时间与地点,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在执行阶段的解释规则,强调探望权实现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细化探望安排,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成长需求,为类似家事案件执行提供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