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杨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陈某某发现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控制的某科技公司账户,将大额夫妻共同存款通过虚构交易方式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该部分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陈某某认为杨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该笔被隐匿的款项。杨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公司正常经营支出,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其他争议”,主张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电子转账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电子数据,证明资金流向异常。被告杨某某提交了公司财务报表、合同及发票,主张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双方围绕资金性质及是否构成隐匿转移财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界限。若当事人仅凭怀疑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恶意转移行为,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无其他争议”条款,法院将尊重意思自治,驳回诉请,警示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