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王某某发现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被告杨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追诉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告主张分割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购房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被告杨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且分割方案已终结。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物证进行了现场勘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王某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归被告杨某某所有,被告杨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披露财产,否则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