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冯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朱某发现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朱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冯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朱某已知晓。双方因该商铺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障,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银行流水及冯某在婚姻期间的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冯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商铺购买合同,主张资金来源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技术鉴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朱某与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由朱某所有,朱某需向冯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来源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法院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