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麻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中国籍)与被告麻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麻某支付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麻某未按期付款且拒绝配合过户,杨某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查明,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涉及跨境财产执行及过错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具体履行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以及麻某与第三人共同出游的视听资料(视频及照片),主张麻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麻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称系偷拍且侵犯隐私,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核实涉外送达程序的合规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中,即便存在离婚协议,一方仍可就对方重大过错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对偷拍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为类似家事案件中证据采信提供了参考,平衡了隐私权保护与事实查明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