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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三年前在境外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分割了主要房产与存款。近期,马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国内的商业地产,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马某认为该遗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朱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马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估值过低而未主张分割,现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马某提交了境外离婚协议、国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查询记录以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隐匿。被告朱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房产来源及原告知情情况。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处商业地产未分割部分的约定;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马某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归被告朱某所有,被告朱某需向原告马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对于未处理的遗漏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涉外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国内隐匿财产的追索,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