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2023年,陈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账户余额及收益共计约五十万元。陈某某主张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予分割,现要求依法进行分割。谭某某辩称该股票账户系其个人投资,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彻底清算,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股票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股票账户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该财产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被告谭某某提交了离婚时的财产申报清单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或已包含在已分割的存款中。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离婚协议约定的对应关系。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股票账户内余额及收益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2. 被告谭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二十五万元;3. 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4. 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对于隐匿或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隐私权的司法理念,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