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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系现役军人,与彭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朱某个人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车辆及公司股权全部归彭某所有,朱某净身出户,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后,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朱某父母以朱某名义起诉彭某,要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案件核心在于认定“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保护非军人一方合法权益与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债务形成时间及双方沟通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离婚时债务已存在且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意在逃债。被告彭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发生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转移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车辆及股权恢复为双方共同财产状态,但鉴于朱某为现役军人,为照顾其权益,上述财产暂由朱某管理,待债务清偿完毕后,彭某有权依法主张分割;朱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体现了司法对逃废债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在涉军婚姻案件中,法院在维护债权人利益与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通过调解方式灵活处理财产归属,既打击了虚假诉讼,又保障了军婚稳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