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董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曹某某所有,债务由董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曹某某发现董某某实际隐匿、转移了多处房产及银行存款,所谓“假离婚”实为逃债。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确认部分财产分割无效。现曹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董某某隐匿转移的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并追究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记录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董某某在离婚前后存在大额资金转移及房产过户行为。被执行人董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反映的双方串通逃债的聊天记录及资金流向凭证,认定其恶意规避执行的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原告诉请。确认董某某隐匿、转移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责令董某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隐匿的财产纳入执行范围;对董某某妨害执行的行为予以罚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依据新证据直接认定隐匿转移财产的性质,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