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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何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何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债权人向黄某主张权利,黄某被迫清偿部分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何某追偿。何某以协议未登记生效及债务性质争议为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内部追偿权的认定。黄某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债权人催款函及离婚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其已实际代偿及协议约定内容。何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且其无实际履行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债务清偿事实及证据链完整性。当事人围绕银行流水、协议原件等物证展开质证。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有效,虽不能直接对抗外部债权人,但一方代为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代偿款项及相应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确立了夫妻一方因履行共同债务而向另一方追偿的法律依据,保护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对处理离婚后债务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