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某诉杨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陈某某诉杨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杨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陈某某主张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遂依据协议条款诉请赔偿。杨某某辩称双方系感情不和,且陈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协议中关于“重大过错”的定义模糊,不应适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等书证,试图证明被告过错;被告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双方日常沟通记录,反驳原告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条款的具体含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需严格审查过错证据。对于协议中模糊的“重大过错”定义,法院倾向于结合法定情形进行限缩解释,防止滥用赔偿条款,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契约自由平衡的考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