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期间产生大量对外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陈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陈某独自承担,房产归蒋某所有,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蒋某承担连带责任,蒋某在清偿债务后,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陈某通过“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存在重大过错。陈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不存在法定赔偿情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是否构成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及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蒋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夫妻关系实质,且陈某存在恶意逃债行为。陈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存在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结合双方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认定陈某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陈某向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离婚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转移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构成重大过错。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认定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滥用离婚制度损害第三人利益或配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