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被告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原告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损。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支付损害赔偿。被告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和解,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违约事实。被告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力求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已结清,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未通过诉讼判决,协议约定亦具约束力。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受害者权益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庭纠纷,减少对抗,有利于当事人后续生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