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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何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1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陈某某所有,何某某支付补偿款。协议中关于“房屋过户配合义务”的表述存在歧义,何某某主张该条款仅指形式上的签字配合,无需承担实际腾退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则认为应包含实质性的交付与行政协助义务。因何某某拒绝履行,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条款含义并强制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何某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其曾口头承诺仅配合签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通常理解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公平原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过户条款的含义为被告何某某需配合原告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及房屋交付;二、被告何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下,应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及保护弱势方权益的立法精神,对协议义务进行实质性解释,防止强势方利用条款歧义逃避责任,对家事审判中的协议解释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