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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拥有位于国内的房产及车辆。为规避吴某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全部共同财产归冯某某所有,债务由吴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吴某某,法院判决吴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因吴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发现该离婚协议涉嫌恶意转移资产。冯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以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多笔大额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吴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确认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吴某某所负债务;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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