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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江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胡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胡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江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胡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较低未予分割,现起诉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胡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江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证人证言,主张购房款为其婚前个人存款转化。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辩论,法院经书面审查,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主张方无法证明该财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被恶意隐匿,或对方能证明其为个人财产,则不支持重新分割。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