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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蒋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被告需协助办理过户。2023年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过户,被告抗辩称协议中“协助过户”条款存在歧义,且房屋存在抵押,主张协议部分无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履行障碍。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被告提交房屋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当前市场价值及抵押状况,试图证明履行不能。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专业评估,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鉴定意见及银行抵押合同,主张因抵押未解除导致无法过户。原告则提供离婚协议原件及沟通记录,强调协议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解押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解除房屋抵押登记;二、抵押解除后十日内,双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三、若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优先保障其财产权益的实现。同时,确立了“先解押后过户”的履行顺序,为类似涉抵押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调解范本,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化解矛盾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