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焦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焦某某所有,债务由曾某某承担。离婚后,焦某某迅速将房产过户并低价出售,所得款项转入其亲属账户。曾某某发现后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焦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承担条款无效。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并未真正解除感情,而是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焦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及曾某某的财产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曾某某申请对涉案房产交易流水及资金去向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过户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焦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合理资金来源证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资金流向异常,焦某某未能就大额资金去向作出合理解释,认定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涉案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扣除合理税费后,由曾某某分得60%,焦某某分得40%;三、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债务或侵害配偶权益。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及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