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江某某,存款平分。2021年,胡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胡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行为,请求法院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江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胡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较低未作分割,现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商铺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涉及财产隐匿与析产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作为原告提交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证明商铺系婚后购买且被隐匿。江某某作为被告提交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离婚时的财产申报记录,主张商铺为个人财产且胡某某知情。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若一方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且对方存在故意隐瞒行为。若证据不足以证明隐匿事实或超过合理主张期限,法院将驳回诉请,旨在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及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