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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系夫妻,蒋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郭某所有,但需待蒋某退伍后办理过户。后因蒋某服役延期,双方产生矛盾,郭某诉请法院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强制过户。蒋某辩称协议中“退伍后”为附条件条款,条件未成就前协议未生效,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不同意离婚及财产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军人身份的特殊条款解释及财产分割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郭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蒋某服役证明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蒋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条款解释提出抗辩。双方围绕协议性质及履行条件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郭某所有,被告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民财产权益的平衡,为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