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高某某一次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高某某未按约履行,江某某起诉获支持后申请强制执行未果。2023年,江某某以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再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原协议未涵盖精神损害抚慰金。高某某辩称双方已通过离婚协议彻底解决所有争议,且原判决已生效,江某某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因前诉执行终结而消灭,以及电子聊天记录能否证明新的过错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协议、前案执行裁定书及高某某婚内出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存在未被原协议覆盖的重大过错。高某某质证认为电子数据未经公证,真实性存疑,且主张离婚协议具有终局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调取了前案卷宗以确认既判力范围。
判决结果
驳回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的约定具有终局性。若当事人在离婚时未明确保留特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已通过协议或诉讼解决主要争议,事后以新证据主张额外赔偿通常难以获得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及契约精神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