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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赵某某因生活琐事对周某某实施频繁辱骂及肢体暴力,导致周某某多次就医并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赵某某未履行。周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赔偿损失。赵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离婚协议系胁迫签署,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赵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赵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庭审中,双方围绕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质证,确认了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0,000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约定损害赔偿后,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可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裁判规则。同时,法院对电子数据在家暴认定中的采信标准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受害方的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