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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林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郭某,存款平分。2023年,郭某发现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林某亲属名下,但由林某实际出资并经营。郭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要求林某少分或不分。林某辩称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郭某早已知晓,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及权属变更的合法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隐匿商铺的性质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第三人利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郭某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林某实际控制该商铺;林某则提交了亲属间的借款协议试图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权的证据链,确认了林某隐匿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林某同意将商铺所有权的一半份额转让给郭某,并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三、鉴于林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其自愿额外支付郭某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的不利后果。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倡导,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